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、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、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,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、人民性,積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,提升投資者金融素養,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2025年9月,金融監管總局、中國人民銀行、中國證監會聯合開展金融教育宣傳周活動。
神州牧基金積極響應監管號召,全面啟動金融教育宣傳周專項活動。本次活動,以“帶你讀懂適當性, 做理性投資者”為主題,帶大家一起學習《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》。
《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》的主要內容
2025年7月11日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《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》(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5年第7號,下稱《辦法》),并明確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這標志著繼證券期貨行業之后,一個覆蓋銀行、保險、信托、理財公司等更廣泛金融業態的統一適當性管理框架正式建立,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邁入了體系化、規范化的新階段。
《辦法》共五章四十九條,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進行規范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一是金融機構應當了解產品,了解客戶,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。二是對于投資型產品,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并動態管理;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,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,包括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,充分履行告知義務,開展風險提示等。三是對于保險產品,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,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,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。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,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。四是強化監督管理。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,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措施、進行行政處罰。
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
“三適當”原則是指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,旨在確保產品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,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。這一原則并非限制投資者的選擇,而是通過“先評估、再認購”的機制,避免投資者因“盲目跟風”或“信息不對稱”購買到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產品。
其具體要求體現在三個關鍵環節:
“適當評估”:
例如您在認申購我司產品前,我司會要求您填寫《投資者信息表》、《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風險問卷調查(個人版)》(此調查問卷結果的有效期為三年,逾期后追加或者購買其他產品,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)、《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果確認書》,內容通常包括您的年齡、職業、收入、資產狀況、投資經驗、能承受的最大投資損失等。這一步并非“走過場”,而是判斷您屬于“保守型”“穩健型”“平衡型”“成長型”還是“進取型”投資者的關鍵依據。
“適當推薦”:
基于評估結果,金融機構需向您推薦“風險等級匹配”的產品。比如,“穩健型”投資者適合選擇銀行R2級理財、債券型基金等低波動產品,而“進取型”投資者可考慮股票型基金、指數基金等潛在收益更高但風險也更大的產品。若機構向您推薦超出風險等級的產品,即使承諾“高收益”,也可能違反“適當原則”,您需格外警惕。
“適當告知”:
推薦產品時,金融機構必須“充分披露”關鍵信息,包括產品的投資方向、費用構成、投資風險等,不能只強調“收益”而隱瞞“風險”。例如,對于“不保本浮動收益”的理財,機構需明確告知“可能存在本金虧損的情況”,讓您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決策。
投資者應盡的義務
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:在購買金融產品前,投資者應認真審視自身的需求、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。明確自己購買金融產品的目的,同時合理確定支出預算。此外,準確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,以便選擇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產品。
選擇適當的產品銷售渠道:選擇具有合法合規資質的金融機構和銷售渠道??梢酝ㄟ^查詢金融機構的官方網站、監管機構的信息披露等方式,了解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。
如實告知自身的相關情況: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,對于金融機構執行的合格投資者認證環節,例如《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風險問卷調查》,應積極配合,如實填寫相關信息。此外,在認申購時要如實告知自己的財務情況等重要信息,這不僅是遵守合同的要求,也是對自己投資行為的負責。